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会员条例

2018-05-21 15:27:55来源: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

2018年5月18日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会员权益,向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凝聚会员向心力,激发会员积极性,加强协会在卫星导航产业中的主导作用,根据《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协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入会程序,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和处分,依照协会章程第三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协会的会员发展、服务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会员部负责。

       第四条 协会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章程和本条例,自觉履行会员义务,正确行使会员权利。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个人会员应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单位会员的职务等级分为团体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个人会员不设职务等级。

       第七条 担任常务理事或副会长职务的单位会员,必须是加入协会不少于一年的团体会员或者理事。

       第八条 协会设置候补常务理事。候补常务理事应符合第七条的规定,并经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候补常务理事列席常务理事会,有议事权利,无表决权。可以使用常务理事(候补)身份开展工作。

       第九条 协会分支机构由协会单位会员组成,非会员单位参加分支机构前必须先加入协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指派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单位会员代表,并履行会员职责;同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协会联系人。单位会员代表依会员职务简称为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第三章 入会与晋级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并加盖公章;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人,应提交《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

       第十三条 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入会申请材料。单位会员申请审核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会议批准,并开始享有会员待遇;经常务理事会会议否决的,取消会员待遇。申请个人会员通过后,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并成为个人会员。会员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到申请单位或个人。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的会员职务通过协会章程规定的选举程序晋升为常务理事或副会长,应填报《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常务理事、副会长登记表》。

       第十五条 审议批准单位会员和增补常务理事(含候补常务理事)的常务理事会议或理事会议可采用通讯审议投票的简易程序,但应执行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服务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协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 代表会员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有关诉求和建议,协助会员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问题。
       (二) 依据行业自律公约,调解会员纠纷,协调会员关系,促进会员间沟通与协作,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权益。
       (三) 组织会员开展团体标准制订、奖励表彰、科技成果评定、企业信用评价、经济信息统计、技术职称评定等工作。 
       (四) 为会员提供政策分析、行业动态、市场商情、项目融资等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或推荐会员参加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工程项目。
       (五) 针对会员的特定需求组织科学家和专家与企业之间的帮扶活动,协助解决会员在发展中遇到的难题。
       (六) 为会员披露重大信息提供发布平台,为会员出具有关业务的证明。
       (七) 向会员提供年度产业白皮书、行业年鉴、论坛报告、论文集、科技期刊和科普读物等资料。
       (八) 为会员举办研讨会、学术讲座、科普活动、年会论坛、技术沙龙、国际交流等活动。
       (九) 为会员开办技术、标准、管理等多种类型培训班,提高企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十) 开展会员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协作、科技攻关、市场推广,助推会员开拓市场。
       (十一) 组织开展各种公益活动,彰显会员单位良好的社会责任和形象。
       (十二) 利用协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专项业务朋友圈,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和宣传空间。

       第十七条 协会为会员提供的服务采取“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和“费用减免原则” ,会员根据会员职级的高低和对协会工作奉献的程度享有接受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政策。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年度会费3500元,理事年度会费8500元,常务理事年度会费2万元,副会长年度会费4万元。

       第二十条  单位会员的会费按年度交纳;根据自愿原则,可以一次性交纳至届满。

       第二十一条  属于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会员会费减免50%。非营利性质的单位会员、社会组织性质的会员(包括该会员的所属成员单位)的会费视具体情况减免。

       第二十二条  本届会费交纳年度的划分规定为:
       第一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二年度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第三年度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第四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五年度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其中,第一和第五年度的会费按半年计算。

       第二十三条  6月30日(含)之前批准入会的按照当年全年会费标准交纳,6月30日之后批准入会的按照当年半年会费标准交纳。以后按年度交纳。

       第二十四条  新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应在6个月内办理交费手续,每年续交会费的期限为当年度3月31日之前。

       第二十五条 单位会员交纳会费可根据本单位财务管理规定选择现金、支票或汇款等方式。采用汇款方式的,汇款时须明确注明汇款用途为“会费”,协会财务部门在确认会费到账后开具会费收取凭证。

       第二十六条 协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成员单位的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分支机构不得向成员单位重复收取会费,但成员单位自愿提供的资助除外。

第六章 会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协会采取会员活跃度评价方法进行会员管理。活跃度为零,或活跃度甚低的常务理事和副会长单位将被降至理事。活跃度高的单位会员可升职到常务理事或副会长。

       第二十九条 由会员部负责会员活跃度的统计评价工作。统计评价工作应对会员公开透明。

       第三十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单位会员不应缺席以下活动:
       (一) 每年年初提交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
       (二) 年会暨展会活动。
       (三) 会员应参加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单位应参加的每年一次理事会议,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应参加的每年两次常务理事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和副会长单位本届期间在协会统一安排下,应至少承办一次会员活动。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单位以副会长名义对外组织活动,应事先报告协会,经会长批准并向会员部备案。协会有权制止擅自代表协会对外活动的行为,并追究违纪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会员被批准入会,以及会员职务发生变动,协会向其发放和换发会员证书和牌匾。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名单在协会网站公布,方便社会查询。

第七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会员部。

       第三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或严重违反协会章程以及本条例规定的,由协会相关部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单位会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期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十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协会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其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的修改由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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