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标准体系(2017修订版)》颁布实施

2017-11-02 10:34:50来源: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10月31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官方网站发布了《测绘标准体系(2017修订版)》颁布实施的消息。  

   
  据悉,《体系》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组织局测绘标准化研究所等有关单位,按照《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十三五”规划》的要求,根据测绘事业转型、升级和发展对标准化的需求,落实新时期国家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及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要求,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在2009版《测绘标准体系》的基础上经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体系》明确了当前测绘领域国家、行业标准的内容构成,可为信息化测绘生产、管理与服务提供全面的标准支撑,是测绘这一基础性、公益性事业新时期标准化工作的纲领性技术设计。
 
  《体系》由测绘标准体系框架和测绘标准体系表构成,从信息化测绘技术、事业转型升级和服务保障需求出发,兼顾现行测绘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情况,以测绘标准化对象为主体,按信息、技术和工程等多个视角对测绘标准进行分类和架构。《体系》共包含定义与描述、获取与处理、成果、应用服务、检验与测试和管理等6大类35小类。《体系》共收录377项标准,其中现行有效标准256项,制定中的标准121项;并前瞻性地提出了多个待制定的标准方向,约137项。
 
  《体系》是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测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与修订的指导性文件,今后对测绘标准项目提案的提出与受理、立项审批及标准审查等,将主要依据《体系》的内容和要求执行。
 
  测绘标准体系主要变化
 
  本体系与 2009 版《测绘标准体系》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
 
  (一)对测绘标准体系框架的目的和作用进行了归纳说明。
 
  (二)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所涉及内容梳理标准分类。对测绘标准化对象的分类进行了说明,介绍标准体系中标准类划分和标准体系框架构建所采用的视角。
 
  (三)对测绘标准体系框架的结构与分层,各层内容与共性特征进行了总结和描述。
 
  (四)测绘标准体系框架在继承 2009 版《测绘标准体系》基础上,根据当前测绘标准化现状、信息时代技术发展、测绘事业转型升级和服务保障需求对标准大类、小类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由原来的 5 大类 32 小类修订为 6 大类 36 小类标准,具体变化如下:
 
  1.将原“成果与服务”大类拆解为“成果”、“应用服务”两个大类;
 
  2.在原“定义与描述”大类中增加“元数据”小类;
 
  3.在原获取与处理大类中将“航空航天摄影、摄影测量和遥感测绘”小类合并为“摄影测量与遥感”小类,将“地籍测绘”改为“不动产测绘”,将“数据库建设”小类改为“数据库”小类并归入成果大类,删去了原“其它”小类;
 
  4.新设的“成果”大类进一步划分为“遥感数据成果、基础地理信息成果、基础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公众版测绘成果、数据库、其他成果”7 小类;
 
  5.新设的“应用服务”大类进一步划分为“导航与位置服务、应急测绘服务、地理国情监测、智慧/数字城市、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和其他应用服务”6 小类;
 
  6.“检验与测试”大类由原来“质量元素、成果与产品检验、一致性测试、仪器检验、软硬件与环境测试”的小类划分体系重新修订为“成果检验、仪器检验、系统与软件测试、检验环境”小类;
 
  7.“管理”大类中删除了原“认证管理”小类,增加了“安全管理”小类,并将原“归档管理”小类改为“文档管理”小类。
 
  (五)对标准体系表进行了修订,补充了近年来新制定的标准,修改了修订标准的标准编号等信息,删除了已废止或被代替的标准。
 
  (六)标准体系表中增加“标准状态”栏,说明标准处于“已发布”、“制定中”或“待制定”状态。其中“已发布”、“制定中”状态的标准注明名称和等级,“待制定”状态的标准仅列出标准化方向或标准类,未列出具体标准名。
 
  (七)为指明测绘标准适用性、方便测绘单位应用,在标准体系表中增加“标准主要应用领域”栏。同时将测绘标准应用分为“基础测绘(简称“JCCH”)、新型基础测绘(简称“XJCH”)、航空航天遥感测绘(简称“HYCH”)、导航与位置服务(简称“DHFW”)、应急测绘(简称“YJCH”)、全球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简称“QQJS”)、地理国情监测(简称“DLGQ”)、智慧/数字城市(简称“ZHCS”)、其他应用服务(简称“QTFW”)9 个应用领域,说明“已发布”、“制定中”和“待制定”标准所适用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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